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庆华与郑君明、金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华,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吴庆华。被告:郑君明。被告:金雪芬。被告:庄利平。原告吴庆华为与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华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吴庆华起诉称:被告郑君明与金雪芬系夫妻关系。被告郑君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354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月利率1.8%。被告庄利平自愿为被告郑君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偿还借款本金35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的利息及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33%计付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郑君明、金雪芬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判令被告庄利平对被告郑君明、金雪芬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偿还借款本金35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的利息及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33%计付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原告吴庆华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郑君明、金雪芬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郑君明由被告庄利平担保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吴庆华借款354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15日的事实。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吴庆华与被告郑君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郑君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的,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降低按月利率1.533%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君明、金雪芬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金雪芬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庄利平自愿为被告郑君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君明、金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庆华借款35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9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的利息及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3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庄利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