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位高华与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高华,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位高华。委托代理人梁伟,陕西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杨河镇高土坝村*组。法定代表人袁久峰,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波,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位高华因与被上诉人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位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伟,被上诉人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页岩砖、空心砖、瓦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2012年5-1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砖,未向原告支付现金。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袁久峰砖厂砖款壹拾万零肆仟伍佰元(¥104500.00元)欠款人:位高华,2014年12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砖款104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砖,原告完成了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被告理应支付砖款。被告称在原告处干活尚有工资未结清,想用其工资抵消尚欠的砖款,被告所称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与本案审理的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达到被告抵消原告货款的目的,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104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由被告位高华支付原告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砖款104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位高华负担。上诉人位高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欠条上写的是“今欠到袁久峰砖厂砖款……”,但起诉的主体却是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两者完全不一致。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上诉人从袁久峰处购买了机砖,但袁久峰承建的工程防水施工是由上诉人做的,双方此前有口头约定,用防水工程款来抵机砖款。但此后多次要求袁久峰给结算防水施工款,其推脱进而避而不见。事实上,防水工程款为271999元,袁久峰已经支付140000元,余款冲抵砖款后其还应向上诉人付款27499元。但其以赖账为目的,拒不结算防水工程款。而一审法院简单认定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导致判决不当。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其经营范围,足以证明袁久峰的砖厂就是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二、双方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履行支付拖欠货款104500元的义务,双方并不存在所谓的口头约定用砖款折抵防水工程款。且防水施工工程属于承揽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上诉人有证据完全可以另案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上诉人欠到砖款104500元的事实清楚,应依合同予以履行。上诉人提出主体不当的问题,经查西乡县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砖厂,而袁久峰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提出双方此前有口头约定用防水工程款来抵砖款,但被上诉人对此抵销的约定予以否认,而上诉人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防水工程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位高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