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苏迈克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XXX号XXX层、XXX层、XXX层。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婧,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苏迈克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薛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迈克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了被执行人工商清算组成员备案文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