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裕付与吕立平、阜阳市顺佳物流有限公司、李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601-1号申请执行人李裕付,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家凯,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立平,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阜阳市顺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素真,经理。被执行人李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李裕付与吕立平、阜阳市顺佳物流有限公司、李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裕付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确认:阜阳市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李裕付人民币103635.09元,并与李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427元;吕立平赔偿李裕付人民币263296.2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6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履行外,其余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吕立平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其与阜阳市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程序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