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彭江松、何凤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彭江松,何凤秀,张明光,詹陈彬,淮安翔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9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彭江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何凤秀,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明光,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詹陈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有限公司(原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韩侯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彭江松、何凤秀、张明光、詹陈彬、淮安翔天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彭江松、何凤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分行借款本金68657.87元、利息2013.19元(含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14.4%上浮50%计算至还款之日);张明光、詹陈彬、淮安翔天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明光、詹陈彬、淮安翔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2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