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诉被告黄丽娜、阳斌斌、成都克洛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威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黄丽娜,阳斌斌,成都克洛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威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84-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负责人,赵剑平,行长。被告黄丽娜。被告阳斌斌。被告成都克洛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威娜,经理。被告黄威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诉被告黄丽娜、阳斌斌、成都克洛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威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丽娜、阳斌斌、成都克洛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威娜的财产在人民币285,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己提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丽娜、阳斌斌、成都克洛恩商贸有限公司、黄威娜的财产在285,000.00元限额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