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巨明与王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巨明,王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郑巨明,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岚,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巨明与被执行人王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巨明于2015年10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王岚给付借款343238.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王岚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郑巨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