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重庆悍辰船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重庆悍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8号。负责人黄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峰,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悍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51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被告重庆悍辰船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庆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