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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执异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金巍、薄建强等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巍,薄建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唐执异字第132号异议人(案外人)金巍。委托代理人兰政伟。申请执行人薄建强。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福。本院在执行薄建强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巍称,早在贵院2015年4月2日下达(2015)唐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之前,购买人已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嘉润蓝湾小区3栋1单元1103室房屋达成购买协议,并且付了款项。为避免贵院的查封对我们购房人造成侵权损害,望贵院依法查清上述房产的实际权力人之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除对购买人房产的查封。经查,薄建强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文福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唐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以北、站前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唐国用4475号)和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以北、站前路东侧嘉润蓝湾项目全部房产的所有权。另查,目前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以北、站前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唐国用4475号)和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以北、站前路东侧嘉润蓝湾项目全部房产的所有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嘉润蓝湾项目尚在施工过程中。本院认为,异议人金巍以其早在执行机构查封前已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嘉润蓝湾小区3栋1单元1103室房屋达成购买协议,并且付了款项为由对查封房产主张所有权,该主张属于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应通过诉讼程序审理进行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金巍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广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