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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盛吉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吉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94号原告:盛吉辉,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杨秀国,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盛吉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北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北仑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盛吉辉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北仑支公司系保险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盛吉辉所有的皖浙B-×××××小型客车在蚌埠市蚌山区燕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在蚌埠市蚌山区,属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中太平洋财产保险北仑支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