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任全诉曹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任全,男,54岁,汉族。被告曹贺(又名曹保卫),男,31岁,汉族。原告任全诉被告曹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7万元,经多次催要和司法所调解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万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7万元并于2012年10月19日出具了借条,此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经刘店司法所调解也未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借条、刘店司法所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及时返还借款的义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全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曹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