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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雷裕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幕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