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国平与王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平,王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彭国平。被告:王长辉。原告彭国平诉被告王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国平诉称,2015年4月2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找原告借款20万元,说用两、三天就还。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原告就答应了,并于当天向被告银行卡内转入2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承诺归还原告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补写了借条,并口头承诺10天后归还,如不按时归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计算利息。而被告仍未按承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给原告发来信息,答应重新给原告出具25万的借条。但至此以后,被告就不再接原告电话,也不和原告见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王长辉归还原告彭国平借款本金20万元,并偿付利息5万元。被告王长辉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将此款转入被告的银行帐户)。2015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该借款的借条。2015年6月28日,被告给原告发了一条短信,短信的主要内容为:“彭总非常对不起您。明天我回去给你见面我给你换个条。我给您打个二十五万的条。这次最对不起你了。我一个多月时间把所有事情都可以处理完。我就把钱全部给您转过去”。本院认为,被告王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彭国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虽然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补打的借条上未载明利息,但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给原告发短信,承诺向原告重新出具25万元的借条。由此可以证实原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计息的事实成立。但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已高出法律规定的界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即被告应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偿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彭国平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偿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王长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