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立军诉被告倪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军,倪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郑立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倪相平,男,3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三宝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军诉被告倪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立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倪相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闫亚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