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聂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聂某,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561-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强某。被告聂某。被告黄某。关于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聂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鱼房权证济宁晨兴置业干字第03218号房产一处,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鱼房权证济宁晨兴置业干字第03218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