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永夫与绍兴虹祥彩色涤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永夫,绍兴虹祥彩色涤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1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夫,身份代码330121195507246015。被执行人绍兴虹祥彩色涤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韩耀荣。王永夫与绍兴虹祥彩色涤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