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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辉与刘世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辉,刘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87号原告杨辉,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世界,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刘世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