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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民初1479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晓曦、谢从礼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李晓曦,谢从礼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民柱,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香格里都大厦18楼B6-B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晓曦,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谢从礼,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曦、谢从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