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泽和与被告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和,金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陈泽和,男,1975年1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薛立新、杨建林,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波,男,1979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和与被告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陈泽和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泽和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