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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泽和与被告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和,金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陈泽和,男,1975年1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薛立新、杨建林,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波,男,1979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和与被告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陈泽和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泽和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