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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肖旺与攸县峦山镇香炉山煤矿、攸县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冲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肖旺,攸县峦山镇香炉山煤矿,攸县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冲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刘肖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洪,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峦山镇香炉山煤矿。住所地:攸县峦山镇。被告攸县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冲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塔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肖旺与被告攸县峦山镇香炉山煤矿、攸县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冲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肖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攸县峦山镇香炉山煤矿、攸县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冲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肖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肖旺撤回对被告攸县峦山镇香炉山煤矿、攸县黄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冲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胡纳平代理审判员  何 麟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方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