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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苏维朗与黄久爱、陆泽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维朗,黄久爱,陆泽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苏维朗,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久爱,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告陆泽丰,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苏维朗与被告黄久爱、陆泽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被告陆泽丰送达诉讼文书,于2015年6月19日转入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维朗的委托代理人李泽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久爱、陆泽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维朗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7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款凭条,第二被告在该借款凭条的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上述借款,然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黄久爱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被告黄久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4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3、被告陆泽丰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久爱未作答辩。被告陆泽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被告黄久爱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利息为3%,按月支付。被告陆泽丰则在借款凭条的保证人处签字确认,愿作为被告黄久爱对上述借款按期还款的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债权成立后至借款履行期满后的二年。2010年10月17日、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将300,000元、100,000元转入被告黄久爱银行账户。以上事实,由借款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久爱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陆泽丰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黄久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久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维朗借款400,000元;二、被告黄久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维朗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4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三、被告陆泽丰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8,380元由被告黄久爱、陆泽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