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刘天彪与高大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彪,高大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刘天彪,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南皮县。被告高大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南皮县。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41131元。被告三日内给付原告12000元,在2016年1月1日再给付30000元,逾期不付,执行时按50000元执行,并可执行被告家中的设备;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