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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业付、孙成洋与孙成洋、张伟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业付,孙成洋,张伟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王宜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姚业付,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洋,务工。被告:张伟东,务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路99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宜正,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锡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业付与被告孙成洋、张伟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王宜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业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成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业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业付撤回对被告孙成洋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