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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尹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尹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4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尹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尹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