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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重庆渝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文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文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400号原告重庆渝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边贸市场B区9栋40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546-X。法定代表人赵秀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忠双,该公司职工。被告林文忠,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文忠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渝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重庆渝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雯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人民陪审员  姚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