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中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守刚、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刚,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刚,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南白镇万寿广场E栋F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杨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南白镇万寿广场E栋F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王守刚与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守刚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武 凌审判员 王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大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