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王宏霞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王某,张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974号原告某银行。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曹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神东小区北小区。被告张某,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贺川镇张家塔村。被告李某,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警民路南二巷。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王某、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