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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许生福诉景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福,景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许生福,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景顺民,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生福与被告景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生福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