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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阿荣与林爱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徐阿荣,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爱国,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徐阿荣与被执行人林爱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57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