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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6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王宏霞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974号原告某银行。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曹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神东小区北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221964********。被告张某,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贺川镇张家塔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8********。被告李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警民路南二巷*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3********。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王某、张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