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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甲,男,汉族。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1988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虽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但原告始终感觉与被告缺少什么东西,没有什么好的感觉和共同语言。原告根本对这门婚事没有任何兴趣,压根就没有想过与被告结婚。因原告的母亲坚决认定这门婚事,对原告苦苦相逼,想方设法成全婚事。��告迫于母亲的压力,勉强同意与被告相处一段时间,当年秋天,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现已结婚。原、被告之间缺乏婚姻感情基础,彼此性格不合,情趣不投,没有共同语言,思想无法沟通,双方根本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在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生活中,彼此都承受了很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痛苦,对双方都是一种慢性摧残和折磨。多年来,原告只有逆来顺受,勉强维持,艰难度日。原告为了照顾父母和子女的生活,不忍心提出离婚,勉强支撑到现在,现子女已成家立业,最大的担心已解除。2014年5月17日,原告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无视法律拒不出庭,以致法庭无法当庭查实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更无法协商解决夫妻矛盾,为此,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时至今日,由于双方的性格仍无改变,彼此既无沟通,更无往来,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四间,各自分配两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8年在原盐亭县会真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现已成家并在上海务工。婚后,原、被告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和抚养小孩。原、被告于1994年前往上海务工,后原告回到四川老家生活。1996年原告又前往上海与被告一同务工。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且双方未采取有效化解夫妻矛盾的措施,致使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14年4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6月,原告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且联系较少。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且双方未采取有效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最终导致原、被告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双方联系较少,且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间无法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无法改善,夫妻矛盾更加突出。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虽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之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矛盾无法化解。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被告不积极到庭应诉,也不挽留婚姻��缺乏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愿与被告和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法庭无法核实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案无法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益波人民陪审员  胥 平人民陪审员  任小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勾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