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雪梅与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许雪梅,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新园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507021979********。被告高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雪梅与被告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雪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雪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雪梅撤回对被告高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雪梅负担。审判员 邱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