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卓与辽宁恒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卓,辽宁恒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65号原告:雷卓,沈阳奥川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辽宁恒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思,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卓与被告辽宁恒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案件合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卓撤回起诉。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