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士军、张志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士军,张志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26号原告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金桥路交叉口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荣春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修胜,男,系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士军,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张志勇,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聚忠,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系张志勇之父)。委托代理人张业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系张志勇哥哥)。原告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士军、张志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15元,由原告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迎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