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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亮与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73号原告黄亮,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陶浩,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勇,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黄亮与被告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亮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