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小霞与李志毅、黄美蓉、李坤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霞,李志毅,黄美蓉,李坤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74号原告倪小霞,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人,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李志毅,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美蓉,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坤耀,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霞与被告李志毅、黄美蓉、李坤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杰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