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郝贵芹与赞皇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贵芹,赞皇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赞行初字第13号原告郝贵芹。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涛,任县长。原告郝贵芹要求被告赞皇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贵芹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贵芹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贵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何俊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闫凯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