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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颜昌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37号罪犯颜昌林,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沅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昌林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颜昌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颜昌林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颜昌林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昌林在服刑期间因内务卫生差被扣1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1.6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颜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扣分,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昌林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