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1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6
案件名称
马乐乐与郁卫华、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乐乐,郁卫华,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885-1号申请执行人马乐乐,农民。被执行人郁卫华,市民。被执行人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20.67元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一飞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