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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马亮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