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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1341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