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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李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白建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建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剑,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吉踵华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