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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恢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延生与侯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生,侯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生,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侯鸿,女,汉族,1971年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延生与被执行人侯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延生于2013年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75730.79元及逾期给付利息,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因被执行人侯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遂以(2013)雁民执字第004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延生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侯鸿担任法人代表的陕西三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三环农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因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该案判决案外人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应向陕西三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54.4583万元,本院遂于2015年4月14日向案外人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提取被执行人侯鸿在陕西三环实业有限公司的收益3497936.8元。因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就该案正在市中院申请执行,尚未办理完相关手续,暂不宜协助本院进行提取被执行人侯鸿的收益,且被执行人侯鸿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侯鸿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刘延生未受偿债权349793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4)雁执恢字第00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