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翁玲与张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玲,张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69号原告翁玲,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兵,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玲与被告张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