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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芳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刘志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刘志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芳民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28665-3。法定代表人徐璇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江,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刘志叶,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告刘志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以与被告刘志叶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贷款偿还协议为由,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