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卫某某等七人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某甲,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辩护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卫某乙,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卫某丙,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卫某丁,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卫某戊,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丁、卫某戊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其被告人卫某甲的辩护人党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卫某甲因琐事与刘某乙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在陕县西张村镇水淆村养猪场附近斗殴。后卫某甲纠集被告人卫某乙、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丁、卫某戊等七人手持木棍、树枝到约定地点,与持砖头、铝管的刘某乙、刘某甲等人斗殴,期间刘某乙头部被打伤,刘某甲胳膊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乙的头皮血肿,其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某甲左尺骨鹰嘴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物证:手电筒一个;书证: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照片等;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魏某某、陈某某、霍某某、韩某某、卫某己、刘某庚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请依法判处。七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卫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对方过错较大;被告人卫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卫某甲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卫某甲因琐事与刘某乙(另案处理)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陕县西张村镇水淆村养猪场附近打架。卫某甲纠集被告人卫某乙、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丁、卫某戊等人手持木棍、树枝到约定地点,与持砖头、铝管的刘某乙、刘某甲等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刘某乙头部被打伤,刘某甲胳膊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乙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某甲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七被告人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七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七被告人犯罪时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无犯罪前科。2、到案经过。证明:七被告人均在案发后到陕县公安局西张村派出所投案3、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收到七被告人的赔偿,对七被告人表示谅解。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6月2日,侦查员扣押刘某乙持有的作案时使用的黑色手电筒一个。5、陕县公安局西张村派出所公告。证明:派出所公告称:2015年2月18日晚,在水淆村养猪场附近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犯罪嫌疑人用钢管、砖头等互殴,广大群众如有人发现打架的作案工具钢管等,捡到请与西张村派出所联系。6、照片。证明:在刘某乙家里拍摄的刘某乙案发当天打架使用的安装窗户所用同种类管子。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刘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左尺骨鹰嘴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乙的主要损伤为头皮血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8、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我和卫某甲以前在学校的时候有矛盾打过架。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我村的几个娃在球场上打球,我村一个叫刘某戊的人叫我接电话,说是卫某甲给我打电话打到他手机上了。在电话里我们说话都很不客气。我和卫某甲说双方到水淆村和陈村路中间一个猪场见面。我对刘某丁、刘某丙、刘某戊说他们愿意去了就去,他们几个也知道我是要去打架的,都说去。我们准备去的时候刘某甲问我家有没有钢管,我就到我家院子里找了三根做铝合金窗户用的铝管,刘某甲还回家换了鞋。我把铝管给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各一根,我到路边拾了一个半截砖拿在手里一起去了。我们转到猪场拐角的路上,和卫某甲碰着,我是走在最前面,当时他们一大片人,我就把手里的半截砖朝他们人堆里扔了过去,陈村的那群娃就扑上来和我们打,他们手里拿有不知道是棍子还是钢管朝我身上、头上猛打,我就被打蒙了,被打倒在地,他们朝我身上猛踏,打了一会停住了,我看和我一起的刘某甲、刘某丁他们不知道去哪里了。9、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刘某乙、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在村里篮球场玩,刘某乙打了个电话,和对方吵得很厉害,刘某乙告诉我们几个说要打卫某甲。后他们就约到两个村中间见面。我回家换了一双鞋,刘某乙从家里出来手里藏了两根不锈钢薄钢管,大概有二十多公分长。刘某乙给我一根,他拿一根,说是让我防身。我们几个人一起往我村的猪场去,半路上刘某乙拿了块砖头。快到猪场看见一群陈村的娃,刘某戊上去准备说话,刘某乙就掂起砖头朝陈村娃的人群中间打了过去,陈村娃直接朝我们这边扑过来,场面一乱就只顾着自己了。我只感觉有一个娃用钢管朝我头上打,我用左胳膊挡的时候感觉打了几下,我用我手里的薄管轮了几下,陈村娃往远处一闪我就趁机跑了。半路上我碰见刘某丙和刘某丁,估计他们跑的比我早。1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我和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睿几个在村里玩,期间刘某乙给陈村的一个娃打电话,前后打了好几个电话,刘某乙告诉我们几个说陈村有人准备来我村打他,刘某甲提出我们几个人可以去陈村找他们。我和刘某戊、刘某丁三个人不想去,刘某甲说些刺激人的话,我们也不好意思,就同意了。刘某甲回家换鞋,刘某乙回家又出来后手里拿了一个强光手电,两根不锈钢薄钢管,刘某乙将钢管给了我一根、刘某甲一根,手电筒让刘某丁拿着。快走到猪场的时候,刘某乙从路边一个墙上拿了半截砖,我们几个一看刘某乙是实实在在的准备打架,就有点害怕了。双方见面后,刘某乙和陈村的娃就直接对骂,刘某甲拎着钢管直接跑上前参与打架了,我和刘某丁听到吵闹声赶紧往回跑,刘睿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我和刘某丁跑到猪场过磅的地方刘某甲也跑过来,还让我们看他身上有血没有,说他身上疼,还说陈村的娃拿有一人多长的钢管在打刘某乙,不知道刘某乙怎么样了,我一听就赶紧提出报警,我们就报警了。1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刘某丙在村里玩的时候碰见了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戊等人。我们几个人在一起说话的时候刘某乙给卫某甲打电话。在电话里刘某乙和卫某甲骂了起来,并约定打架的地点。我感觉刘某乙要去陈村和卫某甲打架了,当时我和刘某丙商量着怎么给刘某乙说不去陈村,刘某甲在一旁说些激人的话,我和刘某丙没办法就答应去了。后刘某乙和刘某甲回家一趟,刘某乙回家拿了一个手电筒给了我,过了一会儿刘某丙说刘某乙给了他一根铝合金方管(20厘米长)。去陈村的路上刘某乙走在最前面,后面是刘某戊、刘某甲、刘某丙,我走在最后面。我走到猪场拐弯的地方听见前面有吵闹声,我感觉刘某乙和陈村的娃打起来了,因为听着对方的人不少,我就扭身跑了,跑的时候吆喝刘某丙快跑,我跑的很快,过了一会儿没有看见刘某丙,等我看见他时,他扶着刘某甲,刘某甲说他胳膊受伤了,我害怕我们村的人吃亏,就打电话报警了。12、证人刘某戊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卫某甲找刘某乙是先给我打的电话,后来刘某乙和卫某甲通电话的时候我也在场,他们俩在电话里骂的很厉害,刘某乙叫我和刘某丁、刘某丙去打架,我们三个没吭声,刘某甲当时说水淆人是怂包等一些激人的话,我们只好去了。刘某乙和刘某甲回家一趟,回来后刘某乙给刘某丁一个手电筒,给刘某丙一根钢管,并说打架的时候防身用。我们几个走到猪场围墙后边的拐角处碰到陈村的一大群人,双方见面后什么话都没有说,刘某乙直接拿了块砖头朝陈村那一群人扔过去了,陈村一群人上来就开始打刘某乙,我见当时的情况已经打乱了,就走了,刘某丁、刘某丙已经起来跑了。我没看见刘某甲动手打没有。13、证人卫某庚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21时左右,我随卫某甲等人到水淆村养猪场,还没到那里时,我去地里解手了,等我走到养猪场时,双方已经打完架了,卫某乙的头被打烂了。水淆村光头的娃(刘某乙)被逮住,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上去踏了刘某乙几脚,后将刘某乙带到陈村,卫某甲和卫某丙在看刘某乙,我陪着卫某乙去张村卫生院看病去了。14、证人刘某己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刘某己听说儿子刘某乙被打,就到陈村将刘某乙送到陕县医院看病。其听刘某乙说,当晚刘某乙和卫某甲在水淆村养猪场碰见后打架,刘某乙朝卫某甲那群孩子扔了一块砖头,刘某乙倒地之后,对方娃便朝其身上、头上猛踏,打完之后将刘某乙带到了陈村庙那里。15、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其听儿子刘某丙说,2015年2月18日晚上,刘某丙在刘某丁家玩的时候见到了刘某乙,刘某乙提出陈村娃准备找他打架,让刘某丙和刘某丁一起去。刘某乙回家找了两根不锈钢钢管,给了刘某丙一根,给刘某甲一根。半路上刘某丙看见刘某乙手里拿了一块半截砖,还说防身用。后刘某丙和刘某丁走在后面,听见刘某乙前面有吵闹声,两人便跑了。跑到半路的时候听见刘某甲从后面跑来说是胳膊疼。一起去的还有刘某戊。1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我是刘某甲母亲。案发后,刘某乙母亲霍某某两三次到家里找刘某甲,让刘某甲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说的话要与刘某乙说的一致。17、证人霍某某证言。证明:我是刘某乙母亲。2015年大年初一(刘某乙打架的第二天),刘某乙告诉我他和陈村的卫某甲有矛盾,刘某乙便叫了同村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丁、刘某丙一起到水淆村养猪场和卫某甲纠集的人打架了。打架的当天晚上刘某乙还回家拿了两根钢管。后来我找到刘某丁、刘某丙、刘某戊让他们在派出所做调查的时候说没见过钢管的事情。18、证人韩某某、卫某己证言。证明:卫某甲父母赔偿了刘某甲2万元。19、证人刘某庚证言。证明:其孩子刘某甲和陈村人打过架后,卫某甲的父母给了刘某甲2万元的赔偿费,其出具了收条。20、被告人卫某甲供述。证明:我和刘某乙以前就有矛盾。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一群朋友在村里玩,期间我给水淆村一个伙计刘某戊打电话,我在电话上问刘某戊知道不知道刘某乙的电话号码,刘某戊说不知道。快九点的时候,刘某乙用刘某戊的电话给我打过来,让我去他村耍,我说不去,这样一说我们就在电话上骂了起来,当时他说我以前打过他现在要打我。后来刘某戊用他电话给我打过来说让我过去把我和刘某乙的事说说,给化解了。我又接到刘某乙的电话,我们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约定在水淆村的养猪场附近见面。我便叫上卫某乙、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青松、卫某庚、卫某戊到水淆村,因害怕吃亏,我们几个人还带着在路边拾的木棍。刚到养猪场拐角处,刘某乙那边就扔过来砖头,双方便开始打了起来。水淆村那边最高个子娃上去直接把卫某乙撂翻了,手里拿着类似钢管的东西把卫某乙头上打了个口子,我上去没能拽住他,高个子娃便跑了。卫某乙眼镜也掉在了地上,卫某戊拿着手电筒帮忙找眼镜。李某甲正在和水淆村的三个娃打,我将卫某乙安置在一边就去帮李某甲,水淆村的三个娃便跑了。就剩下刘某乙被我们的人逮住。我和卫某乙、卫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几个人就上去开始用脚踢刘某乙。打完刘某乙后,我几个人将刘某乙带到陈村,后刘某乙被他父亲带走。21、被告人卫某乙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卫某甲还有村几个人在村里玩时卫某甲不停接电话,卫某甲告诉我们几个人说,水淆村的几个娃要打他。我们几个人就没回家,等了好大一会儿不见水淆村的人来,卫某甲又给水淆村的娃打电话问后,就叫我们几个往水淆村猪场走。路上,我们将在路边拽的木棍掂在手里(木棍粗两公分左右,长一米左右)。我们双方在水淆村养猪场后边围墙拐角处碰见后,对方就有砖头扔在我脚前,然后我们双方就开始打了。我和卫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卫某丙都动手了。水淆村那边最前边的三个娃动手了,领头的叫刘某乙,另一个是个子最高的娃,还有一个娃不认识。水淆村后面的两个娃看见我们这边人多,吓得跑了。最高个子的娃用钢管之类的东西打到我头上,当时头部流了很多血。高个子娃在打我时,我也用棍子在他身上捋了几下。后来打的过程中,水淆村那边娃都跑了,就剩下刘某乙一个。我和卫某甲、李某甲、卫某丙和李某乙用棍子朝刘某乙身上打,用脚朝他身上踏。打完刘某乙后,我们几个人将刘某乙带到了陈村。后来听说一个叫刘某甲的被打骨折了,刘某乙也受伤了。2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卫某甲、李某甲等人在村子里玩,8点左右,我准备回家时被卫某甲叫住说水淆村的刘某乙要打他,卫某甲还打电话叫了村里其他孩子。我和卫某甲、卫某乙、卫青松、李某甲、卫某丙、卫某戊、卫某庚几个人一起朝水淆村养猪场走去,在半路上有人捡了木棒。刚走到养猪场拐弯的地方对方就有个砖头扔了过来,没有砸中我们。对方大概有五六个人,我们双方便打了起来。对方有人用钢管之类的东西将卫某乙的头打烂了。后来对方人跑的只剩下刘某乙一个,我朝刘某乙身上踢了几脚,当时刘某乙躺在地上,卫某甲、李某甲、卫青松等有人用脚踢,有人拿着棍子打。打完后我们将刘某乙带到陈村,主要是想让他父母过来给卫某乙看病。我后来听说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人被打骨折了,刘某乙也受伤了。2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卫某甲几个人在村子里玩,期间卫某甲一直接电话并且在电话上骂,卫某甲说水淆村有个娃和他有矛盾要和他打架。……我们几个往水淆村养猪场走,快到猪场时,我看见卫某丙从路边树上拽了跟苹果树枝拿着,其他人拿东西没有我没看见。双方刚碰面,水淆村那边有人用砖头砸了过来,我们双方便开始打了。我和卫某乙、卫某甲走在前面,卫某乙头被对方(个子最高的娃)用钢管打了一下。我扭过头看卫某乙时,水淆村那边有人用钢管朝我脸上打了一钢管,然后拿钢管的娃和边上两个娃就开始打我,卫某丙看见后便上来帮忙,后来我和卫某丙把那个拿钢管的娃(后来知道是刘某乙)给摁住了,水淆村的其他娃都跑了。当时被我们摁住的娃躺在地上,我和卫某乙、卫某甲、卫某丙四个人朝他身上踏,踏了一会儿后,将他带到陈村的村委庙前。卫某乙说他头疼,我和卫某乙便去张村医院包扎头上的伤口了。打架的时候卫某庚不在场,打完架后卫某庚才到。拿钢管打卫某乙头的和拿钢管打我的不是同一个人。24、被告人卫某丙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卫某甲把我和李某甲、卫光点(卫某戊)、卫某庚、卫某乙几个人叫住,说水淆村的几个娃想找他打架,说让一起去看看。去的路上我在路边拽了一根苹果枝拿在手上。双方打架时,李某甲被水淆村的三个娃按在地上打,我拿着苹果枝跑到跟前的时候水淆村的三个娃跑了两个,剩下的一个(刘某乙)被李某甲抱住腿没跑掉,我便用苹果枝在这个娃身上打了两下,剩下水淆村的娃都跑了。卫某乙头烂了,我们几个拉着刘某乙去给卫某乙看头上的伤,刘某乙说走不动,我朝他屁股上踢了两脚,几乎所有人都动手打刘某乙了。卫某乙头怎么烂的我不清楚。25、被告人卫某丁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我和卫某甲等人在村里玩了会儿,8点钟左右就回家了。后我接到卫某甲的电话出来,见到村里很多孩子,卫某甲说有人找事准备打他。我们大家商量了之后就说去说事,说不成就打。后我和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卫某戊、卫某庚几个人朝养猪场去,半路上有人捡了木棒,卫某甲、卫某乙、李某甲走在最前面,中间是卫某戊、李某乙和卫某丙,我和卫某庚走在后面。刚走到猪场拐弯的地方,就有砖头扔过来了,没有砸中我们。对方有五六个人,卫某乙、李某甲、卫某甲就打起来了,卫某戊拿着手电筒,我也过去帮忙打。后来对方跑的剩下一个人了,我们几个人把那个人围住,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乙、卫某戊、卫某甲、卫某庚等人朝刘某乙身上打,有人用棍子打,我踢了几脚,大约打了三四分钟,把他拉到村委会附近的一个庙前,卫某乙和李某甲几个人便去张村卫生院了。我当时看见刘某乙拿了一根钢管,卫某乙头被人用类似钢管的东西给打烂了,李某甲的脸被打肿了。后来听说对方一个叫刘某甲的人被打骨折了,刘某乙也受伤了。26、被告人卫某戊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9时左右,卫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委会对面的庙前说事。我去后发现村子里很多孩子都在,卫某甲说水淆村的几个娃想打他。我们几个就商量好去说事,要是对方动手了就打架。卫某甲带着我们到水淆村养猪场那里,在路上有人捡了木头棍子掂在手里,我拿着手电筒照明。快走到猪场拐弯的地方,就有人扔砖头过来,水淆村那边五六个人就扑了过来,卫某乙、李某甲、卫某甲在前面双方便打了起来。一个手持钢管的高个子男将卫某乙头打了一下,卫某乙就倒下了,卫某乙对我说他眼镜上面都是血,叫我帮他拿着眼镜,我就在旁边招呼卫某乙。我用手电筒照着有三个人围着李某甲,用什么东西在打他,李某甲死死抱住了一个,水淆村这边就只剩下这个娃(刘某乙),其余人都跑了。然后卫某甲、卫某乙、卫某戊、李某甲等人便把刘某乙围住,用棍子在他身上打,用脚在他身上踏,打有五六分钟。后将刘某乙带到陈村准备说事儿。卫某乙是头上有伤,李某甲脸被打肿了。27、陕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过陕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卫某甲、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戊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适合在陕县社区矫正;卫某乙、卫某丁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但因近几年不在村里居住,不适宜在陕县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卫某乙、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丁、卫某戊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李某甲、卫某丙、李某乙、卫某丁、卫某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七被告人均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对七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对卫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卫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七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卫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卫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五、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被告人卫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七、被告人卫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上述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薛喜梅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惠敏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