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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军诉马会燕、袁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马会燕,袁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580号原告:郭军,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会燕,女,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袁海松,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马会燕、袁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军负担。审 判 长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人民陪审员  郭兆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