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顾元扬与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元扬,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7号原告:顾元扬,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文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元扬与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元扬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北路以东清风路以北,池土国用(2010)CHZ-116-1号土地使用权(地号341702018006GB00361)及相应地上附着物中价值1100万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元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北路以东清风路以北,池土国用(2010)CHZ-116-1号土地使用权(地号341702018006GB00361)及相应地上附着物中价值1100万元部分。二、对案外人安徽省远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姜桥路2号蚌国用(出让)第09361号土地使用权与位于蚌埠市虎山东路1021号院内的房地权证蚌自字第××号房屋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