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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伟伟与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伟,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202号原告冯伟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伟与被告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伟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伟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冯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审 判 员  刘书堂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