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4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逄坤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逄坤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薛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云青,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坤磊,男,xxx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告逄坤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或��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依法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鹏 搜索“”